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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因出国分歧引命案2次精神病鉴定结果不一

发布时间:2021-01-20 18:33:03 阅读: 来源:塑料桶厂家

调查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两次精神病鉴定结论不同调查发现: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可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司法鉴定暗箱操作,减少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争议

12月1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何虹健杀人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何虹健是浙江大学大一的学生,他和康婷婷是一对来自深圳的90后情侣。今年2月13日,两人因为出国留学引发争执,何虹健以掐颈部、切割手腕、用被子蒙头、捂嘴等手段致康婷婷死亡,随后持玻璃碎片切割自己颈部。因双方父母知晓并联系宾馆,他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抓获归案。

何虹健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第二次开庭庭审焦点,控辩双方围绕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展开辩论。

第一份司法鉴定由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为何虹健患有脑肿瘤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第二份由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何虹健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何得出不同意见?鉴定意见出现争议,何者为准?《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两份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

4月26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何虹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9月14日,该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检方指控何虹健伪造相约自杀的假象,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方律师提供了一份精神病鉴定报告,并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减轻判处刑罚。

对此,被害人家属和检方对首份司法鉴定和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杭州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对何虹健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依法委托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

第二次庭审中,法官当庭宣读了二次鉴定意见:“依据何虹健既往一贯个性表现、社会功能、案发前后精神状况、身体状况及本次精神检查中所见,综合专家会诊意见,依据相关鉴定标准,无证据表明何虹健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故评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分析认为,通过对何虹健身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和对何虹健的精神检查,未查出何虹健存在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和智能损害。而且,针对何虹健两次头颅核磁共振检查结果,经影像科及神经内科专家会诊后认为,何虹健右额叶病灶为陈旧性或良性病变可能,在排除既往有癫痫发作情况下,认为该病灶对其个性及认知功能不会产生明显改变。

检方和被害人家属认为,重新鉴定的相关论证、分析更为详细、客观全面和充分,结论更科学。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免于刑责是指其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了危害结果,该份鉴定意见所说的认知功能是指辨认能力范畴,首次鉴定也认为被鉴定人辨认能力障碍并不明显,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何虹健的辩护人认为,首次鉴定离案发时间最近,调查情况更接近于真实,二次鉴定存在矛盾内容,所以向法庭申请要求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质证。

这一要求被审判长当庭驳回。审判长表示,在两份司法鉴定报告出来之前,法庭走访或咨询了鉴定机构的相关专家,将结合庭审质证情况作出评判,并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精神病鉴定能否成“免死牌”

两次庭审中,何虹健的母亲都向被害家属下跪,请求谅解,并希望协商赔偿问题。被害家属表示不接受民事赔偿,只求何虹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悲剧酿成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对方又折腾出精神病鉴定,说是因为得了精神病才杀人,这样的结果怎么叫人接受?”康婷婷的父亲康富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何虹健的父亲事后还发短信来说孩子们都是好样的,这样的伤害让人如何谅解?

有无精神病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成为影响何虹健罪刑轻重的决定要件,鉴定意见成了唯一可能的“免死金牌”。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共有55家司法鉴定机构,其中20多家机构可以从事精神病鉴定,每年受理精神病鉴定案件四五千件。新刑事诉讼法删除了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内容,新刑诉法实施后,精神病鉴定案件数或将大幅增加。

“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各类业务中难度最大的一类,尤其是针对刑事犯罪重刑犯的鉴定,短期无法显见,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取决于鉴定的原理、标准和司法鉴定手段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是否科学。”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室主任翁里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以文书鉴定为例,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出现两到三种不同的鉴定意见。不同鉴定意见如何统一,在诉讼程序中,是由法官审查、经过质证后予以采信,最终作为定案的根据。

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早在2006年,针对陕西“7·16”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专家们掀起了一场针对邱兴华有无精神病、是否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舆论潮。而近年来,假借精神病鉴定之名为嫌疑人开脱罪责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给鉴定机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那么,对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怎么办?

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针对当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偏高现状,要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可操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评价机制,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既要充分考虑到司法鉴定人负责制的特性,又要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潘广俊说,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评价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重新司法鉴定方式,修正原司法鉴定意见缺陷,二是推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甄别司法鉴定意见争议分歧,三是依靠司法鉴定专家评价,为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提供专业支持。

调查显示,全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仅为5%,不仅影响庭审案件质量,还易造成冤假错案。

记者了解到,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还规定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其是否出庭成为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定证据的前提。

“强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赋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可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司法鉴定暗箱操作,减少对司法鉴定意见的争议。”潘广俊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争议评价难度大,涉及鉴定权启动、执业过程、执业监管、法庭采信4个环节,需要依靠行政管理、行业协会、法院的共同协作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随着新刑诉法实施,法庭对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落实,多数司法鉴定意见争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甄别争议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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