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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工商食药监干部渎职巴金

发布时间:2022-07-06 12:18:28 阅读: 来源:塑料桶厂家
山东聊城工商食药监干部渎职巴金

山东聊城工商食药监干部渎职巴金

民警指着查获的劣质果汁说,这里面一点果肉都没有,全是添加剂勾兑的

图据聊城晚报

法制晚报讯没有一粒果肉,只用阿斯巴甜、山梨酸甲、柠檬酸、甜蜜素等十几种添加剂,调制出来名牌汇源果汁,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大张家镇陈村明泉饮料厂老板李某将这种自产的假汇源果汁源源不断销售出去,而市场监管所的3名干部多次查获却仅仅做出罚款处理,未取缔李某的饮料厂,致使价值50万元的假汇源果汁流入市场。

《法制晚报》记者今天获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原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张家镇市场监管所所长岳某和该监管所科员范某以及莘县食药监局大张家镇食药监所负责人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光罚款不取缔50万元假汇源果汁流入市场

现年49岁的岳某原是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张家镇市场监管所所长,55岁的范某是岳某的下属,为大张家镇市场监管所的科员,38岁的孔某则是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张家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一审认定,2012年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岳某、范某在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经检中队工作期间,被告人孔某在任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经检中队科员和莘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大张镇食药所负责人期间,明知莘县大张明泉饮料加工厂负责人李某无照经营,多次对李某罚款,未依法取缔该加工厂,致使50余万元的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

法院认为,三人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东昌府区法院一审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上诉两人称没监管职责要求免刑责法院未认定

一审宣判后,岳某、范某不服上诉。两人提出,他们对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以及2014年之后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没有监管职责,他们的行为与李某的制假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们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两人的辩护人则表示,一审认定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证据不足。

法院经查,根据2009年《莘县工商局关于精局强所的改革方案》、2014年2月《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证据证实,两上诉人所在的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经检中队一直具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职责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职责。

依据2014年2月《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虽然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被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该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县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个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上述事实表明,两人对李某的违法生产行为具有查处以及监督职责。本案中,两人多次发现李某无证无照经营,未依法查处并取缔,系滥用职权;对李某长期销售假汇源果汁未依法监督管理,系玩忽职守。两人行为与李某制假之间均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岳某、范某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两人渎职行为造成50余万元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危害食品安全,并在社会上传播,造成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终审3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终审判缓刑

法院认为,岳某、范某、孔某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关于岳某、范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审查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岳某、范某的行为应予刑罚,一审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二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手段、性质以及自首等量刑情节,对二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量刑适当。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秘小厂房生产假汇源远销河北辽宁

据聊城晚报报道,李某是莘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2007年曾代理过今麦郎饮料。

2012年,李某萌生出开一家饮料厂的想法。经过一番考察,2012年8月,他在莘县大张家镇陈村南一个废弃小学的操场上建起了明泉饮料厂,半年后,李某发现自己的饮料销售并不理想。2013年5月,李某开始生产假汇源果汁,主要以2.5升桶装的名牌桃汁为主。

李某说,他从郑州卖食化原料的袁某处购买了配方,将增稠剂、阿斯巴甜、山梨酸甲、柠檬酸、甜蜜素、蜜黄桃、乳化橙味、水蜜桃汁、焦糖、桃粉、苹果酸和水按照一定比例调制,做出来的果汁可以以假乱真。厂里的生产设备包括一个搅拌罐,一个水净化器,两个储存罐、一个加热锅炉构成一个生产线。

李某雇佣了6个工人,他负责在搅拌罐配料,工人在流水线灌装成品的果汁。

李某使用的包装箱和标签都是他从河南的梁某手中购买的,完全仿造正规厂家的包装生产的包装箱和标签。灌好果汁后,工人往成品果汁桶上贴上名牌果汁的标签,之后再把贴上标签的果汁装到跟正规包装箱一样的包装箱内,每箱6桶。

相关部门查获的送货单上显示,这些假果汁最多时每天能销售数百箱。李某生产出来的劣质名牌果汁销售范围几乎遍及当地乡镇,此外还有莘县、南乐、濮阳、莱芜、枣庄、邯郸,甚至远销辽宁。

成本十几元批发价翻番婚宴用得最多

据办案民警介绍,李某生产出来的一箱劣质果汁,成本价只有十几元,都是按25元或者28元一箱的价格批发给别人。而市场上同规格的正品名牌果汁批发价是60元一箱。李某的工厂一天能生产140箱假的果汁,一共生产了两万多箱。

民警表示,李某生产的劣质果汁主要销往乡镇或城乡结合部,而这些超市大都没有正规的进货流程。这种桶装的饮料在农村的婚宴上使用频率较高,销量一直很好。

相关新闻另一假冒汇源果汁造假者获刑

据记者了解,今年年初,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另外一起制造、销售假果汁的造假者陈某等人作出判决。

2012年8月,陈某在莘县大张家镇建了个饮料厂,2013年五六月份开始,生产假汇源牌果汁。陈某涉案价值60余万元,贾某涉案价值24万余万,孙某涉案价值24万余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孙某、贾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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