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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伪造证据被判罚30万元[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23 03:02:31 阅读: 来源:塑料桶厂家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有被告人签名,可被告人否认签过字。法官明察秋毫——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刘波)近日,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因被告某保险公司存在伪造证据、拖延案件审理时间的情况,法院一审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

在这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附带民事赔偿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被告人王某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这一主张提供了证明材料,并称这些材料上有王某本人的签名。

王某否认在证明材料上签过字,并申请对证明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北戴河新区法院合议庭对比了王某在案卷中的签名,发现两种笔迹不一致,遂向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明示,但保险公司仍然坚持将证明材料当作证据。北戴河新区法院合议庭在向法院领导进行汇报后,院领导直接与秦皇岛市保险协会领导、保险公司领导讲明利害关系,但保险公司仍坚持己见。

经鉴定机构鉴定,证明材料上的签字确实非王某签署。保险公司又提出即使签字非王某本人所为,但王某已经交纳了保险费用,仍然可以认定王某已经知情。

北戴河新区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的说法前后不一致,属于伪造证据拖延时间、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对及时实现当事人权益,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造成障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保险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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