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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渗混二甲醚争议背后潜伏利益博弈

发布时间:2021-09-12 01:39:48 阅读: 来源:塑料桶厂家

渗混二甲醚 争议背后潜伏利益博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二甲醚的相关征求意见稿之后,有支持的,也有担忧的,但最多的是反对声。更有意思的是,不同立场的代表甚至对国家政策和同一条的理解,也出现不同解读。近日调查发现,围绕这一标准表态的有四大利益集团,其中两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一方表示担忧,一方支持。但市民在争论声中完全失去判断,一直“保持沉默”。现在,留给市民发表意见的时间,只剩今明两天。

但专业领域内的人士分析认为:该征求意见稿通过的机会很大。因为,一种新的有市场竞争力的能源诞生之后,会有很强的生命力。并且和主针不重合2007年8月山东就率先出台了地方标准,2009年7月贵州成为第二个,2009年12月1日,重庆的地方标准也出台了,因此,广东的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近日,本报走访了多家企业,不同的企业对此征求意见稿有不同的看法。在调查中了解到,大量争议背后潜伏着利益之争,而涉及重大民生、国家战略能源等问题的讨论却几近空白。

企业:能掺还是不能掺?

二甲醚生产企业 支持 20%的掺混比例有办法控制

据了解,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征求意见稿,在程序上就是先由广东省燃气协会起草,然后交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的。广州×泰和广东×丰作为广东省燃气协会的重要成员、二甲醚的生产厂家,直接参与了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

近日尝试联系广东×丰和广州×泰的有关负责人,他们却一致非常低调地表示不方便出来说话。最后辗转联系到广东×丰的高层,其向表示,目前争论各方提出来的担忧在技术上都可以解决了。20%的掺混比例控制,也是有办法控制的。“一脚踩一下油门出多少油可以控制,这个一样可以做到。”

重信誉的做液化石油气的国有大企业、跨国企业 担忧 大型企业会被小企业“占便宜”

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表示担忧,一旦政府允许在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如何控制一些违法企业,不会掺入更高的比例。对于信誉好的跨国企业来讲,不可能和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阶段无良企业站到同一起跑线上。这位负责人说,政府此前也对这降解时间根据份子组合、份子链长度和晶体结构而变化一行为进行了打击,但依然无法杜绝,因此很难保证这一规定出台之后,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够做到让企业都很规矩地“掺混20%”。

这位负责人说,另外一个担忧是大型企业在规定开始实施之后,会很快按照规定对钢瓶密封圈进行更换,而那些无良企业不会这么做。因为一直以来的状况是,大型企业的钢瓶流失非常严重,其中有一部分就流向了小型企业。这意味着器具改造成本将由他们少数的几个大型企业来承担。

违法掺混的无良供气企业反对 绝口不提二甲醚的优良性能

在的采访过程中,大型的企业都将“无良掺混”的帽子扣给小型企业。但,事实上也有一些大企业的气站也存在违法掺混的行为,并且被媒体曝光。这些缺乏诚信的不良企业构成了另外一个利益集团。

近期,有不少燃气企业的人主动找到本报,称知道许多有关二甲醚的情况,但都是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二甲醚的合法掺混使用,而对于业界公认的二甲醚本身优良的性能绝口不提,并且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愿意表明自己的身份。

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制造企业反对 主张二甲醚纯烧,不要占市场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频繁在媒体上表达自己反对的观点,他主张二甲醚或突破每吨80万元人民币纯烧。他认为,二甲醚不要去挤占液化石油气的市场,“首先国家就不同意”。曾祥照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1月1日发布实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行业标准,其本意是二甲醚应纯烧,并无掺混的意思。

他认为,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严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但是后来发现,他给的名片上,赫然印着“广东××钢制品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这个公司正是液化气钢瓶生产企业。

第三方解析

有熟悉这一行业的人士匿名对其中利益关系进行了解读:

第一利益集团生产企业极力支持,又在目前阶段开始显得比较低调,是因为他们是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受益者。一旦通过了,二甲醚将“正名”,因为其便宜、清洁的优点,必将迅速被市场接受。

第二利益集团是重视信誉的企业,而且没有二甲醚的生产项目。规定一旦通过,他们就要向生产厂家购买二甲醚。他们的担心是有道理的,今后规范出台,政府还将继续打击违规掺混行为,而且规范也能引导地下的无序混乱状态明朗化、规范化,因此他们是既担心又有所期待。

第三利益集团是最“无良”的,这一利益集团最想要的就是混乱的局面,他们始终偷偷将二甲醚作为液化石油气卖给消费者。一旦由地下转为明朗化,同样是掺混了二甲醚的混合气体,就必须要按照混合气体的价格来卖,如果今后掺混20%获得允许,每瓶气的售价如果降10元,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这些就是他们直接的损失。所以他们是最坚定的反对派。

以钢瓶企业为代表的利益集团实际上是无论什么结果都受益,但是如果纯烧二甲醚的话,显然可以卖更多的钢瓶。因为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纯的二甲醚必须要使用专门的钢瓶。

各方对政策的不同解读:相关部门是在打压还是在推进?

2010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联合开展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行动。7月30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省液化气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中,二甲醚在液化气中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0%。有观点认为这恰好反映了国家对地方标准的认可。

“不允许掺混”意图明显?

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说,四部委不允许掺混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广东九丰公司的负责人反驳道,将二甲醚掺入液化气当做液化气卖,还有安全隐患,四部委当然要严厉打击,但是并不是打击二甲醚合法的掺混,因为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国家是说对充装“超标”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而目前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这个超标的“标”,只能是地方标准。

作为替代燃料具合法身份?

从掌握的材料来看,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实为了推广二甲醚做了许多工作:2008年1月1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行业标准,业内普遍认为,这使得二甲醚作为液化石油气的替代燃料具有了合法身份;2008年的7月2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促进二甲醚的推广和使用,经国务院批准,把二甲醚的增值税从17%减少到13%,以便于二甲醚能够迅速推广得到应用。

但是在如何使用上,二甲醚掺混应用无法绕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2008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得随意改造钢瓶。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副秘书长梁作俭说,国家部委的初衷主要是两个,一是积极推广,二是安全使用。如果通过试验,证明略加改装之后的钢瓶能够安全使用,应该会得到允许的,就是有问题,还可以完善,一直做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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